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进行了事前核查,在听取有关人员的汇报并审阅了相关资料,发表如下意见:
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具备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其审计团队敬业谨慎,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梅月欣 苏启云 居学成
2019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