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通过对公司对外担保和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核查,现对公司2018年度对外担保情况和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作如下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一、对外担保情况
1、公司已制定了《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明确了对外担保的条件、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
2、报告期内,公司能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3、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情况,截止报告期末,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0万元;
4、截至本意见日,没有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二、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均属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梅月欣 苏启云 居学成
2019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