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关于转让成都虹波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转让成都虹波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虹波”)股权,符合公司当前的战略规划,有利于盘活公司存量资产,集中资源聚焦主业,并规避投资风险,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交易不属于关联交易,交易的决策程序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交易定价依据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转让公司持有的成都虹波6.94%的股份。
独立董事:张楠 卢锐 吕巍
2019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