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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纬辉开: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3-08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天津经纬电材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及《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阅,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权益授予数量的独立意见

我们根据相关规定对本次调整方法进行了认真核查,认为:此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以及《天津经纬电材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预留部分权益授予数量调整的相关规定,且本次调整已获得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及公司第四届董事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本次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激励计划的预留部分权益的授予日为2019年3月7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权益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现已成就。

2、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激励对象资格条件的规定,符合《天津经纬电材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未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

4、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关键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与使命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以2019年3月7日为授予日,以4.2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15名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合计授予限制性股票227.43万股。

独立董事:柳士明、李小平、娄爽2019年3月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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