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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独立董事相关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3-07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行”)独立董事,对本行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本行无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本行资金情况。

担保业务是本行经相关监管机构批准的常规银行业务之一。本行重视该项业务的风险管理,严格执行有关操作流程和审批程序,对外担保业务的风险得到有效控制。报告期内,本行除经相关监管机构批准的经营范围内的金融担保业务外,没有其他需要披露的重大担保事项。

二、独立董事对《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本行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本行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独立董事对《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章程》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8-2020年度股东回报规划》,相关决策程序和机制完备,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独立董事对《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请2019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续聘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19年度中国会计准则审计师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独立董事同意本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独立董事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本行建立了集中、垂直、独立的全面风险管理架构,在业务不断创新和发展的同时注重内部控制建设,不断完善和优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制度、程序和方法,形成了与银行战略发展与风险状况较为适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管理体系,对保障本行各项业务持续稳定发展,防范金融风险发挥了有效的作用。我们未发现本行存在重大的内部控制缺陷。《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符合本行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本页无正文,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相关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公司独立董事:

王春汉、王松奇、韩小京、郭田勇、杨如生

日期:2019年3月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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