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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创电子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办理长期应收款无追索权保理业务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3-07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2019年3月5日召开的六届十四次董事会会议讨论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议,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经认真研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保理业务,有利于缩短长期应收款回笼时间,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改善资产负债结构及经营性现金流状况,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和整体利益。同意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申请在“合肥市视频监控系统建设项目”项下新增保理融资金额5400万元人民币,融资费率为综合成本不超过年化5%,融资到期日为2021年10月24日。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办理长期应收款无追索权保业务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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