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作为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坚持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进行了认真核查,仔细分析和研究,现就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审阅本次会议聘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相关资料,本次聘任是在充分了解被聘任人身份、学历、职业、专业素养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被聘任人本人的同意。被聘任人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未发现其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确认为市场禁入者的情况,符合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劵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聘任孙斌武先生为公司总经理,张海永先生、赵艳红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韩文韬先生为公司技术总监,张松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
(本页无正文,为《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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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 奇 王 谦 于 博
2019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