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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华能源:关于给予子公司银行授信担保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3-06

证券代码:002221 证券简称:东华能源 公告编号:2019-028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给予子公司银行授信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满足子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同意公司为子公司东华能源(宁波)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新材料”)、东华能源(张家港)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家港新材料”)、南京东华能源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东华”)向相关合作银行申请的总共7.7亿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以实际签订的担保合同为准。详细情况如下:

序号

序号公司名称金融机构担保额度 (亿元)项目授信方式授信期限
1宁波新材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3综合授信担保自银行授信之日起一年
2张家港新材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3综合授信担保自银行授信之日起一年
3南京东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1.7综合授信担保自银行授信之日起一年

二、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1)东华能源(宁波)新材料有限公司(原公司名“宁波福基石化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10月25日,注册资本358,000.万元,住所为宁波大榭开发区东港北路6号。经营范围: 丙烯、氢气的生产(详见证书编号(ZJ)WH安许证字(2018)-B-2427号安全生产许可证);其他危险化学品:正丁烷、乙烯、乙烷、丙烯、丙烷的批发(以上项目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经营);聚丙烯的制造、

加工; 石油制品、化工产品、五金交电、建筑材料的批发;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国内陆路货运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截止2017年12月31日,该公司总资产732,680.72万元,总负债452,229.27万元,所有者权益280,451.45万元,资产负债率61.72%。 2017年度实现营业收入362,061.16万元,实现经营利润23,818.19万元,净利润17,894.85万元。

(2)东华能源(张家港)新材料有限公司(原公司名:张家港扬子江石化 有限公司)系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成立,注册资本209,600万元, 公司实际持有张家港新材料控股权。其经营范围:生产丙烯、氢气(限按安全审查批准书所列项目经营);从事丙烯项目的投资,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截止2017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679,341.09万元,总负债439,834.86万元, 所有者权益239,506.22万元,资产负债率64.74%。2017年度实现营业收入520,379.74万元,实现经营利润52,376.03万元,净利润39,980.24万元。

(3)南京东华能源燃气有限公司系经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成立,注册资本95,000万元人民币,公司拥有其控股权。其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 危险化学品销售(按许可证所列项目经营)。一般经营项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危化品);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禁止进出口商品和技术除外)。截止2017年12月31日,该公司总资产278,462.38万元,总负债191,584.06万元,所有者权益86,878.31万元,资产负债率68.80%。2017年度,实现营业收入235,866.02万元,实现经营利润7,541.40万元,净利润6,975.09万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根据拟签署的保证协议合同,本次担保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宁波新材料、张家港新材料、南京东华与债权人银行分别签订的《银行授信协议》、《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等项下债权。宁波新材料项下银行的总金额不超过3亿元人民币。张家港新材料项下银行的总金额不超过3亿元人民币。南京东华项下银行的总金额不超过1.7亿元人民币。本次担保期限以实际签订的担保合同为准。

四、董事会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为子公司宁波新材料、张家港新材料、南京东华向相关合作银行申请的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以确保其开拓业务发展之需要。公司实际持有被担保公司控股权,上述公司资产优良、经营稳定、财务状况和资信情况良好。公司实际持有宁波新材料控股权,所担保额度主要用于项目工程建设和运营,项目盈利前景良好,资金安全和回款均稳定可靠;公司实际持有张家港新材料控股权,所担保额度主要用于项目工程建设和运营,项目盈利前景良好,资金安全和回款均稳定可靠;南京东华为公司从事液化气进口、销售的子公司,所担保额度均主要用于原材料采购的信用证开立、专项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开立银行票据等有关经营业务事项,属于正常的经营性业务,资金回笼稳定可靠。

公司董事会和独立董事认为:本公司实际持有上述被担保公司控股股权,其资产优良、经营稳定、财务状况和资信情况良好。公司对内部担保信用的使用和管理等,建立了担保管理制度,以及严格的内部财务控制、审计监督制度;对有关业务的开展制定了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决策、执行流程;对各项业务往来制定了信用评估体系和信用管理制度。为此,公司对其担保风险可控,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上述担保符合有关政策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同意公司为其担保。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同意上述担保事项,2018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关于给予子公司银行综合授信担保额度及授权董事会批准的议案》,授权董事会在本年度担保额度(外币按同期汇率折算)及有效期内,根据银行授信审批情况,批准对子公司提供担保。公司为子公司宁波新材料、张家港新材料、南京东华向相关合作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即生效。

五、累计对外担保的数量及对外担保逾期的数量

1、截止本公告日,东华能源为南京东华能源燃气有限公司的实际担保金额为11.42亿元,东华能源为宁波百地年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的实际担保金额为2.29亿元,东华能源为东华能源(张家港)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实际担保金额为36.21亿元,东华能源为东华能源(宁波)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实际担保金额为50.87亿元,东华能源为东华能源(新加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实际担保金额

为3.97亿元,东华能源为子公司担保金额合计为104.76亿元,占2017年12月31日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为137.42%。

2、公司为东华能源(新加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太平洋气体船有限公司签署的协议《大型液化气冷冻船定期租船协议》(共计肆艘船)提供履约担保。(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详细内容见2014年4月4日的《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

3、公司为东华能源(新加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南太平洋控股公司签署的《大型液化气冷冻船定期租船协议》(壹艘船)提供履约担保。(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详细内容见2014年6月27日的《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

4、公司为东华能源(新加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Petredec Limited签署《大型液化气冷冻船定期租船协议》(共计叁艘船)提供履约担保。(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详细内容见2014年10月29日的《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

5、本公司及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或者因此导致的潜在诉讼事项。本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均无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六、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

2、东华能源(宁波)新材料有限公司、东华能源(张家港)新材料有限公司有关资料、南京东华能源燃气有限公司;

特此公告。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9年3月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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