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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震元:关于签订《越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3-05

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越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协议签订概述

公司于2019年2月11日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董事会、2月27日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政府征收公司相关资产的议案》。

2019年3月1日,公司收到三方签订的《越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编号:1、2、3、4)。

二、协议当事人

房屋征收部门:绍兴市越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甲方”);

被征收人: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征收实施单位:绍兴市越城区北海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丙方”);

三、协议主要内容根据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绍越政征字【2019】第1号),乙方房屋已列入北海片区十三号地块一期(震元堂大楼及周边)项目征收范围,按照《绍兴市越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实施细则(试行)》、《绍兴市越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补偿费标准》等有关规定,现就房屋征收补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被征收房屋坐落 解放北路289号、胜利西路39号和解放北路277号-1、解放北路277号-2,合计建筑面积7,654.02平方米,其中已经登记的房屋建筑面积7,654.02平方米;房屋用途为办公用房454.09平方米,商业用房7,199.93平方米。第二条 乙方同意该房屋由甲方征收并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方式,甲方同意丙方向乙方支付以下被征收房屋补偿款、各项费用及奖励共计127,492,071.74元,其中: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96,743,161.00元,房屋装修及附属物补偿小计3,081,410.00元,货币补偿奖励19,348,632.20元,停产停业损失费、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小计6,330,854.74元,房屋调查评估奖、按期腾空搬迁奖小计1,505,395.00元,其他应支付乙方的费用482,619.00元。

第三条 甲方委托丙方向乙方收取以下费用共计0.00元,其中:

1、改变为商业用房符合认定条件应补缴的土地收益金0.00元;

2、其他应支付给甲方的费用0.00元。

第四条 本协议第二条与第三条收支相抵后,丙方须支付乙方总补偿款127,492,071.74元(大写人民币壹亿贰仟柒佰肆拾玖万贰仟零柒拾壹元柒角肆分)。本协议签订后,房屋搬迁并腾空后20个工作日内,丙方须向乙方支付该款项。第五条 乙方保证在2019年2月23日前搬迁并腾空房屋,交丙方验收,乙方不得拆除、损坏房屋,违者照价赔偿;若未按规定期限腾空房屋的,则取消本协议第二条第5项中的房屋调查评估奖、按期腾

空搬迁奖两项奖励,屋内物品视作放弃,丙方有权对乙方房屋进行处置。第六条 乙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权证号绍字第206235号、绍房权证绍市字第F0000255584号、绍房权证北海字第B0000006032号、绍房权证北海字第B0000006034号)、土地使用证(权证号绍市国用96让字第029号、绍市国用96让字第025号、绍市国用2013第22794号、绍市国用2006第16692号)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属资料在本协议签订时移交给丙方,并全权委托丙方办理申请注销登记手续。第七条 乙方未在约定的时间内搬迁腾空房屋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征收补偿总额万分之一向丙方交付违约金。

四、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及子公司于2018年底搬至新住所办公,百年老店震元党药店已搬迁至原址对面(即绍兴市胜利东路1号)继续营业。上述征收事项所获得的补偿款,本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预计将增加公司2019年度利润约6,400万元,具体金额最终以公司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公司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五、备查文件《越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编号:1、2、3、4)特此公告。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O一九年三月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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