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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特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19年3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3-02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中原特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有效、科学的投资决策体系和机制,避免投资决策失误,化解投资风险,提高投资经济效益,实现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是指公司在境内外进行的下列以盈利或保值增值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公司的投资行为总体分为固定资产类投资和股权类投资。金融投资及金融衍生业务由公司另行规定。

固定资产类投资指土地及其他非运营类固定资产投资;股权类投资指一般股权类项目和并购类项目,其中一般股权类项目指新设公司、注册资本金变动和转增股本等,并购类项目指收购与兼并、重组上市、引进战略投资人、策略性投资等。

第三条 公司及并表范围内直接或间接持股的全资、控股子公司所进行的投资行为,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的投资行为应符合下列原则: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产业政策,贯彻落实公司的发展战略及投资规划,遵守投资所在国(地区)商业规则、文化习俗,合规经营,有序发展。

(二)坚持量力而行、效益优先、权责对等原则。投资项目有可靠的资金来源,以预期取得较高投资回报为基本取舍原则。坚持权责对等、有权必有责、有责必追责。

(三)投资凡涉及进入新的产业或产业领域,除常规的项目可行性论证外,均应进行充分的产业分析,以确定公司产业进入的优势、劣势、进入退出的障碍等。

第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长的投资决策权限及决策程序,按照《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以及公司相关制度办理。

第六条 根据公司的《公司章程》、“三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达到涉及信息保密、信息报告标准的投资,依照上述规定履行信息保密、信息报告相关义务。

第七条 公司每年年初拟定公司年度投资计划。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公司可于年度投资计划之外选择投资项目,拟订投资方案。

年度投资计划或年度投资计划之外的投资项目的投资方案,须根据决策权限报公司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核批准。

第八条 年度投资计划如需要调整,或单个投资项目投资预算需要调整的,由相关部门做出论证后再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九条 公司战略投资部门负责对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

第十条 公司战略投资部门负责跟踪投资项目的执行情况,并负责组织对投资项目进行验收。公司相关部门根据公司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配合或参与投资的部分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对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二条 公司战略投资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第十三条 若投资项目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或内部审计发现其他问题,应查明原因并向董事会报告,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及其他有关机构,可以全面检查或部分抽查公司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及落实情况,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借口拒绝或逃避监督。

第十四条 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司有权对责任人给予行政、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经审批擅自投资的;

(二)因工作严重失误,致使投资项目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弄虚作假,不如实反映投资项目情况的;

(四)与第三方恶意串通,造成公司投资损失的。

第十五条 对认真执行本制度,且投资项目达到预期目标的项目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公司可以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明确事项或本制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所发布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改。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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