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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特钢:关于在中粮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的风险处置预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3-02

中原特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在中粮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的风险处置预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中原特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及下属子公司在 中粮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存款的风险,维护资金安全,制订本预案。

第二章 风险处置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二条 本公司成立存款风险处置预案工作组,负责人为公司财务负责人,风险处置预案具体实施部门为公司财务部。

第三条 财务部作为风险处置预案具体实施部门,应密切关注财务公司日常经营情况,一旦发现风险苗头,应立即启动处置预案,开展风险防控。

第四条 工作职责

(一)财务负责人工作职责

负责组织存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对公司董事会负责。

(二)财务部工作职责

1、积极筹划并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2、督促财务公司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关注财务公司经营情况;

3、评估财务公司的业务与财务风险,出具风险评估报告,报董事会审议;

4、加强风险监测,从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成员单位或监管部门等渠道多方位获取信息,对存款风险做到早发现、早报告,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

第三章 信息报告与披露第五条 建立存款风险报告制度,定期或临时向董事会报告。定期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的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在内的定期财务报告。发生存款业务期间,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报告,评估财务公司的业务与财务风险,由财务部出具风险评估报告,报董事会审议。财务公司处于正常经营状态下,应定期向董事会报告财务公司的资产负债、头寸状况以及本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时点数。若发现财务公司资金状况异常,应随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启动风险处置预案。

第六条 本公司与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严格按照深交所《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7号―涉及财务公司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信息披露》的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风险处置程序的启动及措施

第七条 财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即启动风险处置程序:

(一)财务公司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第31条、第32条或第33条规定的情形;

(二)财务公司任何一个财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34条规定的要求;

(三)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四)发生可能影响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五)财务公司对单一股东发放贷款余额超过财务公司注册资本金的50%或该股东对财务公司的出资额;

(六)上市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占财务公司吸收存款余额的比例超过30%;

(七)财务公司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1年以上未偿还;

(八)财务公司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九)财务公司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30%或连续3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10%;(十)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十一)财务公司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进行整顿;

(十二)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八条 存款风险发生后,财务部工作人员应立即向风险处置预案负责人报告。风险处置预案负责人应及时了解信息,分析整理情况后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公司董事会。

第九条 存款风险发生后,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置程序,组织人员敦促财务公司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多渠道了解情况,必要时可进驻现场调查发生存款风险原因,分析风险的动态,制定风险处置方案。方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应采取的措施及应达到的目标;

2、各项化解风险措施的组织实施;

3、化解风险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和指导。

第十条 针对出现的风险,本公司应与财务公司召开联席会议,由本公司风险处置预案工作组和财务公司相关负责人共同出席,寻求解决风险的办法。

第十一条 公司必要时应要求财务公司视情况暂缓或停止发放新增贷款,组织回

收资金。同时,立即卖出持有的有价证券;对拆放同业的资金不论到期与否,一律收回;对未到期的贷款寻求机会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及时收回贷款本息。

第十二条 突发性存款风险平息后,要加强对财务公司的监督,重新对财务公司存款风险进行评估,必要时调整存款比例。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预案未明确事项或本预案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并及时对本预案进行修改。

第十四条 本预案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 本预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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