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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弘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3-02

根据《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现就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阅,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资格审查,公司董事会提名唐建兴、简松年、苏志彪、萧妙文、邹宗信、胡瞻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我们认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的任期届满,进行换届选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换届选举的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本次提名的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唐建兴、简松年、苏志彪、萧妙文、邹宗信、胡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或惩戒,具备担任上市公司非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能力。我们一致同意推举上述候选人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事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资格审查,公司董事会提名陈汉亭、彭丽霞、邱乐群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我们认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的任期届满,进行换届选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董事会独立董事换届选举的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此外,我们在充分了解独立董事候选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认为:本次提名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陈汉亭、彭丽霞、邱乐群,不存在《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或惩戒,具备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能力。我们一致同意推举上述候选人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事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提名事项仍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我们认为:本次公司章程的修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年修订)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同意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四、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对提高公司整体效益有积极的促进作用。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对《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以下为本独立意见签署页,无正文)

(本页为《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无正文)

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签字):

陈汉亭

彭丽霞

邱乐群

2019年3月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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