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制定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根据《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认真审核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基于独立判断,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制定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科学、持续和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增加利润分配政策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切实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及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定了《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如果公司成功完成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将严格执行上市后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该规划符合公司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周爱民、贺峥杰、冯栋
2019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