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公司董事会的召开程序、
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法定程序,关联董事就本关联交易回避了表决。
二、公司对本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充分论证,为董事会提供
了可靠、充分的决策依据。
三、我们在事前对本关联交易事项的情况进行了全面、客观
的了解。我们认为:
公司拟聘请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场集团”)为本公司提供物流规划、发展策略、客户拓展、重大项目引入、产业转型升级及物流业务经营等咨询服务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近年来深圳机场货邮吞吐量增速放缓,主要由于物流业
务类型传统,市场化、专业化水平有待提高,进入跨境电商、生鲜冷链等新兴物流市场受制于政府政策限制,推进相关业务进展迟缓;同时公司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储备用地归属机场集团,限制了物流设施投资建设及整体规划,导致物流设施建设总量不足,运营效率不高,限制了航空货物的集散能力。机场集团具有更好的与政府部门进行沟通协调能力,能够有效争取新兴物流产业政策在深圳机场落地,有助于航空物流产业转型升级。机场集团为公司提供物流设施空间布局规划、物流设施投资建设与物流地产开发与运营咨询建议,能够实现物流设施统筹规划,提高协同效应,打造开放的基础设施平台。鉴于此,聘请机场集团提供物流服务,将利于公司丰富物流业态、扩大业务规模,整合发展综合一体化现代物流业,加快推进航空物流产业转型发展,提升深圳机场货运保障能力和航空物流综合竞争力,为实现深圳机场“客货并举”战略提供重要支撑。
公司向机场集团支付的服务费用标准按照成本弥补原则,双方按照每个合同年度内机场集团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进行核算支付,同时设置激励机制,定价政策能够符合公允性原则,能够确保合理实现物流资源价值最大化,不会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
四、本交易事项不会对公司本期和未来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
果造成重大影响,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
五、上述关联交易与机场集团存在一定的相互依赖,但不形
成被其控制状态,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六、我们同意本关联交易事项,根据《公司章程》和《关联
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本关联交易事项不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黄亚英、沈维涛、赵波
2019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