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和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基础上,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同意董事会聘任张学明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2、张学明先生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张学明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验能够胜任其所担任的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
4、张学明先生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提名和聘任程序规范,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
张志宏 崔 鹏 黄攸立
二○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