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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岭药业: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2-28

作为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独立董事制度》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本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调整回购股份事项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调整回购股份事项是为了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及战略发展所做出的相应调整和审慎决定,有利于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实际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公司调整回购股份事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调整回购事项的实施。

(本页无正文,为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季绍良: 王雪华:

王 震:

2019年2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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