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19年第二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关于2018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我们详细阅读了董事会议案及附件,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我们认为: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依据充分,履行了董事会审批程序,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真实、准确的反映了公司相关会计信息,有助于规范运作,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同意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为关于第四届董事会2019年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第四届董事会2019年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刘平春 庄志伟
孙进山
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