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10 证券简称:桂东电力 公告编号:临2019-026债券代码:122138 债券简称:11桂东01债券代码:122145 债券简称:11桂东02债券代码:135248 债券简称:16桂东02
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6年非公开发行
公司债券(第 二期)提前兑付及摘牌公告
由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2016年3月1日发行的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发行规模10亿元,期限为5年,根据《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所设定的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发行人有权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在原债券票面年利率基础上上调或者下调0至300个基点(含本数),其中一个基点为0.01%,调整后票面年利率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固定不变。发行人于2019年2月1日披露票面利率不调整的公告,本期债券于2019年2月15日进行回售登记,根据回售登记结果,本期债券回售申报金额为10亿元,故本期债券将于2019年3月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回售兑付全部本金10亿元,并支付2018年3月1日至 2019年2月28日期间的利息。完成本次付息、兑付、回售工作后本期债券将摘牌,为保证本次付息、兑付、回售及摘牌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
2、债券简称:16桂东02;
3、债券代码:135248;
4、发行人: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5、发行规模:10亿元人民币;
6、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5年期,在存续期内第3年末附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7、债券利率: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票面年利率为5.70%。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9、还本付息方式: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10、计息期限:2017年3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止。若投资者在第3年末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计息期间为2017年3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
11、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利息登记日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在债权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就本期债券获得该债权登记日所在计息年度的利息;
12、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7年至2021年每年的3月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若投资者在第3年末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付息日为2017年至2019年每年的3月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3、债券担保情况:本期公司债券为无担保债券;
14、发行时信用级别: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 ,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
15、最新跟踪信用级别: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2018年6月22日出具的跟踪评级报告显示,发行人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维持稳定,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
16、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6年3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提前兑付及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完成发行的公告》, 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5.70%,每手“16桂东02 ”(面值
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本金及2018年3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期间利息合计为人民币1057.00元(含税)。
三、提前兑付及本息支付相关日期
1、债权登记日:2019年2月28日
2、摘牌日:2019年3月12日
3、资金到账情况:本期债券的兑付资金将最迟于2019年2月27日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四、本次付息方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本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前2个交易日,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五、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等规定,2018年11月7日至2021年11月6日期间,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债券
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六、提前兑付及本息支付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敏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安西路12号电话: 0774-5292359传真: 0774-5273793
2、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住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号电话: 0771-5539038、0771-5569592传真: 0771-5530903经办人员:屈炜杰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6楼总经理:聂燕电话: 021-38874800传真: 021-58754185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