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核实了有关资料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议和讨论,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重大资产重组配套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
公司本次对重大资产重组配套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延期,是根据项目实际进展情况作出的谨慎性决策,符合公司实际经营的需要和长远发展规划,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决策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同意对“制药生产线技改搬迁项目”达到结项状态的期限进行延期。
二、2018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能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资产状况和经营成果,可以使公司关于资产价值的会计信息更加真实可靠,具有合理性。董事会审议该事项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本页无正文,为《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黄 辉
杜 杰
柴艺娜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