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2月26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议案》,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拟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变更前 | 修订后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公司在一年内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委托理财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由董事会批准;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由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委托理财单笔交易涉及到的金额未达到500万元且在一年内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的事项,由董事长批准;超过前述董事长审批权限的,且在一年内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委托理财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由董事会批准;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由股东大会批准。 |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特此公告。
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9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