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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众和: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等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2-27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等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裁定/二审上诉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被上诉人

3、涉及金额:合计人民币52,840,218.84 元

4、一审裁定:福州中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州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及《民事上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书,涉及138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涉讼金额人民币52,840,218.84元,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137名自然人投资者和1名法人投资者

被告: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许建成、詹金明

(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各类损失合计人民币52,840,218.84 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主要事实与理由

2018年5月28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以

下简称“福建证监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1号),福建证监局对公司及时任相关责任人2016年和2017年有关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详见公司于2018年5月30日披露的《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83)

原告共计138名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向福州中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就前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上述138件诉讼案件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原告被告合计诉讼金额(元)
1111人公司37,255,559.97
221人公司、许建成6,694,755.53
36人公司、许建成、詹金明8,889,903.34
合计13852,840,218.84

(四)法院审理情况

福州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案件一审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福州中院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已预收的案件受理费全额退还。

二、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就上述138起法院已作出裁定的案件,公司收到100起原告的民事上诉状,该等原告已提起上诉,涉及金额人民币43,040,356.81元。上诉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在上诉审结之前,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民事上诉状

特此公告。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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