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300011 股票简称:鼎汉技术 编号:2019—17
北京鼎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北京鼎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年1月31日以董事会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2019年2月25日(星期一)下午13:30在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总部基地18区2号楼二层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顾庆伟先生主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2月2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2月24日下午15:00至2019年2月25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19年2月20日,公司总股本558,650,387股,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235,707,6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192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235,568,8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167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38,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8%。
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5人,代表股份13,501,6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16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3,362,8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92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38,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8%。(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出席本次会议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本次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第四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经与会股东逐项认真审议,形成了如下决议:
(一)议案1.00 《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35,568,8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11%;反对13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8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3,362,84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9720%;反对13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28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
(二)议案2.00《关于选举公司监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35,568,8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11%;反对13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8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3,362,84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9720%;反对13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28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
(三)议案3.00 《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35,568,8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11%;反对13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8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3,362,84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9720%;反对13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28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
(四)议案4.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35,568,8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11%;反对13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8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3,362,84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9720%;反对13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28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张彦婷、宋琳琳律师见证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北京鼎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鼎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北京鼎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