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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尔化学:关于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2-25

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8 年11月22日凌晨,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安利尔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安利尔”)丙炔氟草胺项目车间蒸馏釜在带料调试期间发生爆炸。2018年11月23日,公司发布了《关于子公司发生安全事故的公告》(详见2011年11月23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公告编号:

2018-076)。

2019年2月21日,广安利尔收到广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开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广经安监罚[2019]SG1号),认定广安利尔对“11.22”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直接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广安利尔作出3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此次事件不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不会对公司当期业绩造成重大影响,也不会对广安利尔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公司将认真吸取此次事件的教训,全力做好子公司的管理工作,要求下属

子公司引以为戒,进一步增强安全生产意识,严格遵守相关法规规定,杜绝类似事情发生。

特此公告。

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19年2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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