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询函的回复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根据贵部于2019年2月18日下发的《关于对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9】第 90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的要求,我们对问询函中需要年审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的关注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
1、根据你公司《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2018年第三季度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增加约2.08亿元,你公司解释主要为协议退伙上海未兴收回投资款。请你公司说明退伙协议的签订时间、履行的程序、收回投资款的金额及具体时间,你公司第三季度已收回投资款但直到2018年12月才披露该事项的原因,是否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的情况,退伙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回复:
由于未兴(上海)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自完成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以来,拟投资项目进展缓慢,为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同时结合公司的实际发展情况需要,经各方友好协商,决定终止本次合作,公司于2018年9月30日与北京北大未名生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未名集团”)、北大未名(上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未名”)共同签署了《未兴(上海)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之有限合伙人退伙协议书》,并向董事会进行了报告。公司于2018年10月23日公告三季报时已对上述退伙事宜进行了简单披露。上海未兴于2018年11月20日在上海自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递交退伙材料,于2018年11月23日完成变更手续。在变更手续办理完成之后,公司于2018年12月10日收回所有投资款,并于2018年12月18日再次发布详细公告。
收回投资款的金额及具体时间为:
出于谨慎性考虑,公司先于2018年9月21日收回138,000,000.00元(壹亿叁仟捌佰万元整)、2018年9月29日收回132,000,000.00元(壹亿叁仟贰佰万元整),最后于2018年12月10日收回30,000,000.00元(叁仟万元整)。
公司退伙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在信息披露中未及时对此事项进行单独公告,在此,向广大投资者表示歉意,今后公司加强业务学习,杜绝类似事项的发生。
年审会计师的专项核查意见:
我们取得了与退伙未兴(上海)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未兴”)相关的文件,如《未兴(上海)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书》、《未兴(上海)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之有限合伙人退伙协议书》、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未名医药”)收回投资款银行回单。经核查,投资款收回的金额和时间,与上述公司表述一致;
2、上海未兴其他合伙人的出资情况及资金是否及时到位。
公司回复:
上海未兴是用于收购科兴控股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系一家美国NASDAQ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代码:“SVA”,以下简称“科兴控股”)的一个基金平台,上海未兴与中信并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金前海发展(深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FuerdeGlobal Investment Limited、Heng Feng Investments (International) Limited组成买方团(简称“未名买方团B团”)。竞争对手是由科兴控股总经理尹卫东、SAIF Partners IV L.P.、C-Bridge Healthcare Fund II, L.P.、Advantech CapitalL.P.、Vivo Capital Fund VIII, L.P.和Vivo Capital Surplus Fund VIII, L.P.组成的买方团(简称买方团A团)。
公司与未名集团、上海未名作为基金合伙人,按合伙协议约定确定了各合伙人的出资额。迄今为止,上海未兴除了公司已出资3亿元以外,未名集团、上海未名未实际缴付出资款。
年审会计师的专项核查意见:
经核查,上海未兴其他合伙人并未实际缴存投资款。
3、你公司出资3亿元投资款流向、投资期间使用情况,是否与原投资计划相符。如有变化请说明原因,并说明是否存在资金被其他方占用的情况。
公司回复:
公司作为未兴基金的有限合伙人之一,其资金投资方案已通过股东大会批准,资金使用合法有效。按照上海未兴的合伙协议及章程,同时兼顾资金的使用效率,故将收到的出资款在投资前主要用于存款。但因该投资项目进程缓慢,故退出上海未兴。资金的使用情况与原投资计划相符,不存在资金被其他方占用的情况。
年审会计师的专项核查意见:
未名医药属于上海未兴的LP投资方,2016年、2017年未名医药确认的对上海未兴投资收益分别为4,641.53元、279,366.73元,投资收益分别占未名医药2016年、2017年的净利润比例为0.001%、0.071%。本次核查中,我们取得了上海未兴2016年8月至2018年12月期间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对账单,抽查了其中银行存款大额收支回单共60笔。经核查,未发现存在资金被其他方占用的情况。
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