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39 证券简称:*ST凯迪 编号:2019-21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重大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
一、关于前期公告的诉讼情况
2018年5月28日,公司发布《关于公司涉诉案件的公告》(编号:2018-54);2018年6月5日,公司发布《关于公司涉诉案件的更新公告》(编号:2018-55);2018年6月12日,公司发布《关于公司新增涉诉案件的公告》(编号:2018-61);2018年7月4日,公司发布《关于公司最新涉诉案件的公告》(编号:2018-79);2018年7月19日,公司发布《关于公司最新涉诉案件的公告》(编号:
2018-107);2019年1月11日,公司发布《关于公司重大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编号:2019-4);2019年1月23日,公司发布《关于公司重大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编号:2019-10);2019年1月26日,公司发布《关于公司重大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编号:2019-11)(下称《2019-11 公告》)。
二、涉及诉讼、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更新的诉讼、仲裁案件统计显示,截至2019年2月22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所涉诉讼、仲裁案件合计706件,较《2019-11公告》(截至2019年1月25日)新增案件53件,执行和解案件3件。从起诉类型来看,涉及融资纠纷案件共计98件,较《2019-11公告》新增1件,执行和解案件3件;涉及买卖、建设工程施工、运输等合同纠纷类案件共计530件,较《2019-11公告》新增52件;涉及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共计78件(仅含母公司凯迪生态),较《2019-11
公告》无新增。新增案件信息详见下表:
新增案件信息表(2019年1月25日-2月22日)
序号 | 原告(申请人) | 被告(被申请人) | 受理机关 | 案由 | 标的金额(万元) |
1 | 刘中于 | 湖北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蕲春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 蕲春县人民法院 | 买卖合同纠纷 | 45.29 |
2 | 何先容 | 湖北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蕲春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 蕲春县人民法院 | 买卖合同纠纷 | 132.79 |
3 | 曾贤东 | 临澧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湖南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 | 临澧县人民法院 | 买卖合同纠纷 | 15.46 |
4 | 龚德菊 | 临澧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湖南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 | 临澧县人民法院 | 买卖合同纠纷 | 60.05 |
5 | 陈冬华 | 江西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吉安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 吉安县人民法院 | 买卖合同纠纷 | 160.60 |
6 | 黄纪根 | 江西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吉安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 吉安县人民法院 | 买卖合同纠纷 | 24.86 |
7 | 曾元芝 | 江西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吉安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 吉安县人民法院 | 买卖合同纠纷 | 15.00 |
8 | 陈超 | 江西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吉安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 吉安县人民法院 | 买卖合同纠纷 | 1.53 |
9 | 李思泽 | 江西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吉安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 吉安县人民法院 | 买卖合同纠纷 | 18.22 |
10 | 吴财吉 | 江西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吉安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 吉安县人民法院 | 买卖合同纠纷 | 7.39 |
11 | 肖章天 | 江西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吉安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 吉安县人民法院 | 买卖合同纠纷 | 7.01 |
12 | 陈文海 | 江西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吉安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 吉安县人民法院 | 买卖合同纠纷 | 12.70 |
13 | 颜玉兰 | 江西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吉安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 吉安县人民法院 | 买卖合同纠纷 | 0.30 |
14 | 潘启庭 | 江西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吉安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 吉安县人民法院 | 买卖合同纠纷 | 21.42 |
15 | 严达峰 | 江西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吉安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 吉安县人民法院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3 |
16 | 陈德新 | 江西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吉安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 吉安县人民法院 | 买卖合同纠纷 | 8.70 |
17 | 袁承伟 | 江西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吉安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 吉安县人民法院 | 买卖合同纠纷 | 70.73 |
18 | 刘小建 | 江西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吉安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 吉安县人民法院 | 买卖合同纠纷 | 4.74 |
19 | 堪江涛 | 江西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吉安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 吉安县人民法院 | 买卖合同纠纷 | 32.30 |
20 | 吴雪英 | 江西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吉安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 吉安县人民法院 | 买卖合同纠纷 | 5.48 |
21 | 王帅 | 江西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吉安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 吉安县人民法院 | 买卖合同纠纷 | 77.29 |
22 | 严双玉 | 江西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吉安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 吉安县人民法院 | 买卖合同纠纷 | 6.76 |
23 | 陈瑞民 | 江西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吉安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 吉安县人民法院 | 买卖合同纠纷 | 3.14 |
24 | 吉安市井开区春泉废旧物资有限公司 | 江西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吉安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 吉安县人民法院 | 承揽合同纠纷 | 59.39 |
25 | 吉安市井开区连心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 | 江西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吉安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 吉安县人民法院 | 承揽合同纠纷 | 13.46 |
26 | 吉安市井开区众发劳务有限公司 | 江西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吉安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 吉安县人民法院 | 承揽合同纠纷 | 15.47 |
27 | 李维录 | 吉林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汪清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 汪清县人民法院 | 买卖合同纠纷 | 69.27 |
28 | 杨晶 | 吉林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汪清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 汪清县人民法院 | 买卖合同纠纷 | 4.10 |
29 | 北京海金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 |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票据纠纷 | 10178 |
30 | 山东海阳汇丰设备技术有限公司 |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 | 买卖合同纠纷 | 约136 |
31 | 梦网荣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平陆凯迪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 | 买卖合同纠纷 | 约12.3 |
32 | 艾默生过程控制有限公司 | 从江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 | 买卖合同纠纷 | 约26.9 |
33 | 艾默生过程控制有限公司 | 凯迪生态科技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 | 买卖合同纠纷 | 约22.6 |
34 | 艾默生过程控制有限公司 | 桂阳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 | 买卖合同纠纷 | 约169.15 |
35 | 艾默生过程控制有限公司 | 桦甸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 | 买卖合同纠纷 | 约22.4 |
36 | 厦门ABB开关有限公司 | 凯迪生态科技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 | 买卖合同纠纷 | 约416 |
37 | 山东祥通胶带有限公司 | 凯迪生态科技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 山东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 | 买卖合同纠纷 | 约135 |
38 | 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 桐城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买卖合同纠纷 | 约5.9 |
39 | 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 吉安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买卖合同纠纷 | 约14 |
40 | 龙工(中国)机械销售有限公司 | 监利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买卖合同纠纷 | 约14 |
41 | 深圳市罗保盛建材有限公司 | 桦甸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 |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买卖合同纠纷 | 约16 |
42 | 深圳市罗保盛建材有限公司 | 桦甸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 |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买卖合同纠纷 | 约34.5 |
43 | 深圳市罗保盛建材有限公司 | 从江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 |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买卖合同纠纷 | 约9.6 |
44 | 深圳市罗保盛建材有限公司 | 嫩江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 |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买卖合同纠纷 | 约55.6 |
45 | 上海洁昊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 祁阳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买卖合同纠纷 | 约30.37 |
46 | 上海洁昊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 霍邱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买卖合同纠纷 | 约30.3 |
47 | 上海洁昊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 庐江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买卖合同纠纷 | 约31 |
48 | 上海洁昊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 赤壁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买卖合同纠纷 | 约25.92 |
49 | 上海洁昊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 阳新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买卖合同纠纷 | 约9.63 |
50 | 湖北华盛建设有限公司 |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合同纠纷 | 约10 |
51 | 阜阳市通达理装卸服务有限公司 | 霍山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租赁合同纠纷 | 约29.25 |
52 | 武汉中联佳创科技有限公司 | 凯迪生态 |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采购合同纠纷 | 约1.02 |
53 | 湖北银兴农村数字电影院线影业有限公司 |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 | 合同纠纷 | 约31.8 |
三、案件裁决或调解情况
截至2019年2月22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所涉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已经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裁判或调解的案件58件,较《2019-11公告》新增5件,执行和解3件,相关案件的案由、标的金额、裁判或调解结果、执行和解等情况详见附件凯迪生态及控股子公司所涉标的金额1000万元以上、经裁判或调解生效案件变动信息表(2019年1月25日-2月22日)。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受债务危机影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有关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不断增多,案件量较大,公司将持续根据公司相关工作梳理情况,不定期披露诉讼、仲裁事项进展。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公司发生流动性危机、债务违约,部分债权人采取了包括诉讼在内的应急措施。目前,公司会同律师等专业人员正积极与债权人沟通,积极应对上述涉诉案件。截至2019年2月22日,凯迪生态及控股子公司所涉标的金额1000万元以上、经裁判或调解生效案件共涉
及金额89.37亿元,将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以及本期利润、期后利润产生不利影响。其他涉诉案件,由于标的金额、违约金、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费用的金额有待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对案件作出裁判或调解生效后才能确定,公司目前无法判断对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9年2月22日
附件
凯迪生态及控股子公司涉及标的金额1000万元以上、经裁判或调解生效案件信息变动表
(2019年1月25日-2月22日)
序号 | 案号 | 原告/申请人 | 被告/被申请人 | 裁判机关 | 案由 | 标的金额(万元) | 案件所涉抵质押情况 |
1 | (2018)皖15执105号 | 英大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 霍山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凯迪阳光生物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公证债权文书纠纷 | 12000.68 | 无 |
裁判 结果 | 法院执行通知如下: 一、向申请人支付回购价款本金11530万元及截止2018年7月10日的回购溢价款4299647.56元; 二、自2018年7月11日(含)起至上述回购价款本金11530万元支付完毕之日(不含)止的回购溢价款(金额据实计算); 三、自2018年7月12日起至上述欠款支付完毕之日按应付而未付款项每日0.05%计算的违约金(金额据实计算),以受法律保护的为限; 四、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 五、承担公证费347200元、律师费60000元及本案执行费等(金额据实计算)。 执行和解情况: 在案件执行阶段,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法院裁定执行终结。 |
序号 | 案号 | 原告/申请人 | 被告/被申请人 | 裁判机关 | 案由 | 标的金额(万元) | 案件所涉抵质押情况 |
2 | (2018)湘民初36号 | 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60305 | 无 |
| 裁 判 结 果 | 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承兑汇票票款6亿元;二、被告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債务在人民币3亿元范围内对原告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保证金账户(账号890103 68000004163)内人民币3亿元保证金及其利息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債务利息。 执行和解情况: 在案件执行阶段,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法院裁定执行终结。 |
序号 | 案号 | 原告/申请人 | 被告/被申请人 | 裁判机关 | 案由 | 标的金额(万元) | 案件所涉抵质押情况 |
3 | (2018)皖04执195号 | 英大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 淮南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凯迪阳光生物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公证债权文书纠纷 | 7953.90 | 无 |
裁 判 结 果 | 法院执行通知如下: 一、查封、扣押淮南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凯迪阳光生物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价值79539098. 26元的财产; 二、冻结、扣划淮南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凯迪阳光生物能源投资有限司存款79539098.26元或提留、提取相同价值的收入。 执行和解情况: 在案件执行阶段,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法院裁定执行终结。 |
序号 | 案号 | 原告/申请人 | 被告/被申请人 | 裁判机关 | 案由 | 标的金额(万元) | 案件所涉抵质押情况 |
4 | (2018)鄂民初字第43号 | 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借款合同纠纷 | 49496.04 | 无 |
裁 判 结 果 | 法院判决如下: 一、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46890万元,支付欠款利息1734.93万元,并支付罚息及复利(罚息:以贷款本金46890万元为基数,按16.5%/年利率标准,从2018年5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复利:以欠付利息1734.93万元为基数,按13.2%/年利率标准,从2018年5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468.9万元; 三、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10万元,保全保险费396592.1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 四、 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三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有权向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五、 驳回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20500.9元,由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序号 | 案号 | 原告/申请人 | 被告/被申请人 | 裁判机关 | 案由 | 标的金额(万元) | 案件所涉抵质押情况 |
5 | (2018)鄂民初52号 | 安徽国元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 凯迪生态科技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借款合同纠纷 | 14660.45 | 无 |
| 裁 判 结 果 | 法院判决如下: 一、确认国元信托公司与凯迪生态股份公司签订的编号为GYDY02(贷款)2016第064号-02的《信托贷款合同》于2018年5月24日解除; 二、凯迪生态科技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安徽国元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偿还贷款本金14500万元,并支付利、罚息及违约金(期内利、罚息为76.19万元,违约金以14500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标准,从2018年5月24日计算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凯迪生态科技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安徽国元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律师代理费5万元,诉讼财产保全费5000元; 四、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三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有权向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安徽国元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7617.36元,由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序号 | 案号 | 原告/申请人 | 被告/被申请人 | 裁判机关 | 案由 | 标的金额(万元) | 案件所涉抵质押情况 |
6 | (2018)皖民初54号 |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分行 | 格薪源生物质燃料安徽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科技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嘉兴凯益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肥薪昇众成科技咨询有限公司 |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借款合同纠纷 | 20615.77 | 无 |
| 裁 判 结 果 | 法院判决如下: 一、 格薪源生物质燃料安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分行借款本金2亿元、利息4473333.33元(计算至2018年7月30日,此后利息以2亿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1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并支付复利21131.6元(计算至2018年7月30日,此后利息以3117777.7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1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 格薪源生物质燃料安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分行律师费60万元。 三、 凯迪生态科技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格薪源生物质燃料安徽有限公司应承担的债务在2亿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凯迪生态科技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格薪源生物质燃料安徽有限公司追偿。 四、 驳回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3201.75元,由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分行负担15000元,格薪源生物质燃料安徽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058201.75元。保全费5000元,由格薪源生物质燃料安徽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序号 | 案号 | 原告/申请人 | 被告/被申请人 | 裁判机关 | 案由 | 标的金额(万元) | 案件所涉抵质押情况 |
7 | (2018)赣民初135号 | 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 凯迪生态科技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借款合同纠纷 | 14405.74 | 无 |
| 裁 判 结 果 | 法院判决如下: 一、 确认原告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凯迪生态科技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信托贷款合同》项下全部贷款与2018年10月8日到期; 二、 被告凯迪生态科技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430万元及利息(其中截止2018年10月8日的利息为6279649.81元,自2018年10月9日起以本金177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为13.509%,以本金748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3.564%,以本金143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3.75%1,以本金75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为 13.455%,以本金1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为14.025%计算至本金偿还之日止); 三、 被告凯迪生态科技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243万元; 四、 被告凯迪生态科技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23740元; 五、 被告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 被告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凯迪生态科技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七、 驳回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8998.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823998.25元,由被告凯迪生态科技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并按对 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序号 | 案号 | 原告/申请人 | 被告/被申请人 | 裁判机关 | 案由 | 标的金额(万元) | 案件所涉抵质押情况 |
8 | (2018)陕民初65号 | 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 凯迪生态科技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19323.98 | 无 |
裁 判 结 果 | 法院判决如下: 一、 凯迪生态科技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8670万元、利息28700085.83元(截止到2018年5月28日)及罚息(包括逾期2日支付2018年一季度利息的罚息3053.74元;自2018年5月2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本金1867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25%计算的罚息;自2018年5月2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期内未付利息2970085.8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35%计算的罚息); 二、 凯迪生态科技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867000元、律师费600000元、申请诉讼保全保险费192180元; 三、 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凯迪生态科技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凯迪生态科技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2500元、保全费5000元(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凯迪生态科技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