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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大特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2-22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与认同,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并运用金融和市场影响的原理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在信息披露时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在信息披露时应一视同仁,公平对待公司所有股东及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平等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不得过度宣传和误导投资者。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应注重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沟通中要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本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本公司的了解和熟悉,树立公司良好的诚信形象;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本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本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为: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证券监管部门等相关管理机构;

(五)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机构。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市场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和年度报告说明会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模式及变化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经营管理理念和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年度报告说明会、股东大会、公司网站、一对一沟通、邮寄资料、电话咨询、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和路演等。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八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必

须第一时间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第九条 公司设置专门的投资者关系电话和传真,确保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畅通,并有专人负责接听,回答投资者对公司经营情况的咨询。当公司投资者关系电话变更时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电话。

第十条 对于上门来访的投资者,需通过电话等方式进行预约,待公司受理同意后,派专人负责接待。接待来访者前应请来访者配合做好投资者和来访者的档案记录。档案记录至少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来访的时间、地点;

(二)来访人员和接待人员职务信息;

(三)具体来访内容及访谈记录;

(四)其他相关内容。

第十一条 对于上门来访的媒体或证券分析师等,应提前将采访计划或与之相关的访谈提纲报董事会秘书审核确定后方可接受采访,拟报道的文字资料应送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公开对外宣传。同时,接待来访者也应做好档案记录。

第十二条 公司接待来访投资者的相关信息应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备案登记。

第十三条 公司为中小股东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座谈活动。

第十四条 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除应当按照上市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说明会,介绍情况、解释原因,并回答相关问题。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或其他责任人应当参加说明会。

公司若出现年度净利润较上一年度大幅下降或者具有分红能力但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等情形,且上述情形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公司可举行网上、网下或其他形式的路演。

第十五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做出可能误导投资者的过度宣传行为;

(三)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开做出预期或承诺;

(四)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价格的行为。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监事会须对投资者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董事办是本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信息沟通: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举行分析师说明会及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二)定期报告:主持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报的编制、印制和邮送工作;

(三)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准备会议材料;

(四)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良好的公共关系;

(五)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安排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六)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七)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八条 本公司必要时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询、 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相关知识培训、突发事件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报告会安排等事务。

第十九条 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

第二十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举行专门的培训。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2019年2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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