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33 证券简称:万家乐 公告编号:2019-010
广东万家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等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9年2月20日,广东万家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事传票共计9份,案号分别为:(2019)浙0104民初1415号、(2019)浙0104民初1418号、(2019)浙0104民初1421号、(2019)浙0104民初1424号、(2019)浙0104民初1426号、(2019)浙0104民初1427号、(2019)浙0104民初1430号、(2019)浙0104民初1432号、(2019)浙0104民初1433号,及相应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民事起诉状,现将有关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一、 诉讼基本情况
(一)案件各方当事人
原告: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住址 |
1 | 王世凌 | 320124198307101613 | 南京市秦淮区应天大街15号碧水云天家园1幢三单元402室 |
2 | 周弟 | 320405194808150017 | 江苏省常州市戚墅堰区梅港新村1幢乙单元101室 |
3 | 刘凤琴 | 150202195601070020 | 内蒙古包头市东河区公园路八号街坊统建北楼13号 |
4 | 邰蕾 | 310102197909222469 | 上海市黄浦区北施家弄193号 |
5 | 郑晓鸿 | 37050319660412001X |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黄河路2号8号楼1单元301室 |
6 | 赵志兴 | 310102195311264876 | 上海市浦东新区耀华路大马家宅98号 |
7 | 陈霞 | 220204196510263922 |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丰伟路78-6-54号 |
8 | 胡晓华 | 420105195611130022 | 武汉市洪山区喻家山东三区99-502号 |
9 | 宋丹 | 330103198812251014 | 杭州市下城区锦园25幢83号703室 |
被告一:国商投控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晨炜 执行董事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九华路1号14幢1单元6楼602室被告二:广东万家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环 (现变更为:黄志雄)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顺峰山工业区第三人:浙江翰晟携创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环地址:杭州市下城区汇金国际大厦西1幢801、802室第三人:南京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朝军 董事长地址:南京市秦淮区太平南路450号斯亚财富中心2101室(二)诉讼事由根据《民事起诉状》,被告一国商投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商投”)于2017年9月8日在第三人南京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金交”)登记挂牌、非公开发行收益权转让类产品(暨“南金交*宁富赚系列产品”,以下合并简称“该产品”),发行规模合计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产品期限均不超过一年。该产品所对应的底层资产是被告一国商投持有的四份《购销合同》项下的第三人浙
江翰晟携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翰晟”)应收账款债权资产。被告一国商投为该产品出具了《回购承诺函》。
2017年7月,被告二广东万家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家乐”)作为担保人向南金交出具《流动性支持函》,自愿为上述应收账款债权资产之债务人浙江翰晟向债权人国商投支付应收账款提供第三方增信,即提供担保。
九位原告分别于2017年10月13日至2018年5月2日期间购买了该产品,截止到2018年9月14日,原告购买产品已近到期,但被告一未按约定时间履行回购义务,第三人浙江翰晟也未向被告一支付相应货款,九位原告已通过第三人南金交向被告二告知上述事项并要求被告二履行担保责任,被告二未履行担保责任。原告认为,两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请法院依法判决。
(三)诉讼请求
原告 | 诉讼请求一 | 诉讼请求二、三 |
王世凌 | 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回购款5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4日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按照年利率7.5%计算) | 判令被告二对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
周弟 | 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回购款3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21日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按照年利率7.5%计算) | |
刘凤琴 | 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回购款1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0日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按照年利率8.8%计算) | |
邰蕾 | 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回购款3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日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按照年利率7.5%计算) | |
郑晓鸿 | 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回购款3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3日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按照年利率8.5%计算) | |
赵志兴 | 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回购款6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60万元为基数, |
自2018年4月3日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按照年利率7.5%计算) | |
陈霞 | 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回购款3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28日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按照年利率7.5%计算) |
胡晓华 | 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回购款5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4日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按照年利率7.5%计算) |
宋丹 | 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回购款5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日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按照年利率7.5%计算) |
上述案件共计涉及本金430万元及相应利息。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说明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三、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案涉及的“南金交*宁富赚系列产品”对应的底层资产是国商投持有浙江翰晟与舟山翰晟四份《购销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债权资产,根据公司内审部专项审计的对账结果显示,截至2018年8月23日,国商投确认应付浙江翰晟及其子公司货款余额为2.83亿元,而浙江翰晟及其子公司并没有应付国商投的任何款项,会计账面显示四份《购销合同》所涉货款已由浙江翰晟及舟山翰晟支付完毕。据此,《流动性支持函》对应的主债务已因履行完毕而消灭,公司应无需再为此承担担保责任,但最终需以生效判决或裁定为准。
对于该案件,公司现任管理层十分重视,已聘请代理律师介入,目前正在商讨下一步的应对措施,以全力维护公司的正当利益不受侵
害。尽管如此,如最终生效的判决或裁定认定公司需承担相关责任,将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不利影响。
作为一家上市公司,公司尊重法律权威,若因该事项最终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认定公司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将依法承担。因该事项对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公司将通过诉讼及依法报请有权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法律责任等方式,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四、其他情况说明
(一)顺特电气有限公司股权被冻结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根据公司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司系统(顺德)网站查询结果,得知公司全资子公司顺特电气有限公司股权被冻结的情况如下:
冻结日期 | 执行法院 | 冻结价值 | 冻结期限 | 执行通知书文号 |
2018年12月10日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以2211万元为限 | 至2021年12月9日 | (2018)京0102民初47156号 |
2019年1月9日 |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以2090万元为限 | 至2021年1月8日 | (2018)浙0104立预1347-1350、1355-1363、1365-1397、1381、1383-1392、1394-1395、1397-1399号 |
2019年1月22日 |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以40万元为限 | 至2021年1月21日 | (2018)浙0104立预1549号 |
目前顺特电气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正常。
(二)银行账户被冻结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关于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8-073)已披露情况外,公司通过网上银行查询及接银行口头通知获悉新增银行账户被冻结情况如下:
户名 | 开户银行 | 账号 | 性质 | 冻结金额(元) |
广东万家乐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工商银行佛山德胜支行 | 2013013319200025142 | 一般账户 | 26,123.91 |
广东万家乐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工商银行广州东城支行 | 3602031409000018816 | 一般账户 | 64,330.22 |
广东万家乐股份有限公司 | 兴业银行佛山顺德支行 | 393000100100257467 | 一般账户 | 739.80 |
广东万家乐股份有限公司 | 顺德农村商业银行大良支行 | 12618800020208 | 一般账户 | 277.29 |
公司本次新增被冻结银行账户的资金金额较小,合计91,471.22元,暂未对公司的正常运行造成实质性不利影响。
五、风险提示
虽然根据公司内审部专项审计的对账结果显示上述四份《购销合同》所涉货款已由浙江翰晟及舟山翰晟支付完毕,公司应无需再为此承担担保责任,但法院尚未判决,公司依然存在败诉的可能。一旦败诉,将对公司当期利润或后期利润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将对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事传票;
2、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
3、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举证通知书;
4、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广东万家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