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聘任2018年度审计机构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等各项审计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准则,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够客观、公正的反映公司各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意聘任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度的财务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请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独立董事:
李志刚 程存秋 张海升
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