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判决公告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8年6月5日诉讼受理日期:2018年6月5日受理法院的名称: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姚秀珠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左英魁、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被告一:
姓名或名称: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顾伟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单华锦\聂芬、无
被告二:
姓名或名称:东莞市泰丰塑胶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沈剑锋
公告编号:2019-010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被告东莞市泰丰塑胶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丰”)于2018年2月至2018年5月期间向原告采购塑胶制品原材料。原告依照被告要求已供货。截至起诉之日,被告泰丰总计应付原告货款2233540元。被告泰丰系被告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驰”)的外协厂,双方具有关联关系。为了确保泰丰向原告履行付款义务,原、被告三方曾签订三方协议,约定被告兆驰可以因被告泰丰拖欠原告货款而扣留兆驰应付泰丰货款。泰丰拖欠富恒货款事实发生后,兆驰扣留了应付泰丰的货款,后泰丰出具确认函,同意兆驰用暂扣泰丰的货款支付泰丰拖欠原告货款2233540元,但兆驰公司迟迟未向原告付款。
1.依法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共计2233540元;
2.依法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迟延付款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18年5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全部货款之日止。现暂计至2018年6月5日为1620元。以上共计2235160元。 3.依法判令本案保全费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
(五)案件进展情况: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2019年1月30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306民初145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2019年2月21日,公司收到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年1月30日作出的(2018)粤0306民初14587号“民事判决书”。
1、被告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23354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
公告编号:2019-010
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668元,由被告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公司将继续积极应诉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并将就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本次诉讼是公司依法维权,通过法律手段催缴应收欠款,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加快应收账款的周转,将给公司经营带来积极正面的推动作用,不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是公司依法维权,通过法律手段催缴应收欠款,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加快应收账款的周转,将给公司经营带来积极正面的推动作用,不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作为原告,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回收应收欠款,将会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积极影响。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公司作为原告,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回收应收欠款,将会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积极影响。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无。
(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6民初14587号民事判决书》
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9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