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我们作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依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职责与权利,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精神,我们就关于珠海格力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南盛世欣兴格力贸易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珠海格力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南盛世欣兴格力贸易有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合理的原则,切实可行,有利于实现公司金融资源的有效利用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最大化,符合本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就珠海格力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南盛世欣兴格力贸易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此页无正文)
独立董事:
刘姝威 王晓华 邢子文
二O一九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