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皇岗口岸广银大厦1718-06。
经查明,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马投资”)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飞马投资为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马国际”)第一大股东,截至2018年9月26日,持有飞马国际801,388,899股股票,占飞马国际总股本的48.48%,所持股份均为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2018年9月27日至10月12日,飞马投资因股票质押回购业务违约,被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五矿证券有限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分别处置其持有的飞马国际股票1,227,100股、6,321,583股、7,704,100股、508,735股,共减持15,761,518股,占飞马国际总股本的0.96%,涉及金额86,997,368.75元。飞马投资
未能在上述减持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飞马投资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3.1.8条以及本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7.2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和《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2019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