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查阅有关规定并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个人独立判断,对公司向关联方中电工业互联网有限公司(简称“中电互联”)转让湖南凯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凯杰科技”)100%股权事宜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根据公司经营班子的相关报告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的意见,我们认为出售凯杰科技100%股权有利于公司提质增效、突出主业,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审议。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虞世全、蓝庆新、吴中海
2019年2月18日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出售凯杰科技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查阅有关规定并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个人独立判断,对公司向关联方中电工业互联网有限公司(简称“中电互联”)转让湖南凯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凯杰科技”)100%股权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股权转让交易价格是以第三方中介机构的评估结果为基础进行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合理,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在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虞世全、蓝庆新、吴中海
2019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