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执行裁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机构名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二)受理机构所在地:厦门
二、有关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异议人(被执行人)基本信息:
异议人(被执行人)姓名:孙建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明、罗渭平,福建翔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申请执行人基本信息:
申请执行人公司名称: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莉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平、韩伟,福建德和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被执行人基本信息:
被执行人:厦门喜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水明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明、陈振馥(实习),福建翔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 执行裁定情况
申请执行人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洋公司)与被执行人孙建斌、厦门喜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亿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利益纠纷一案,已经二审终审并入执行阶段,申请执行人海洋公司向思明区人民法院申请对被执行人孙建斌和喜亿公司进行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孙建斌对申请执行人海洋公司申请执行其名下厦门市思明区龙华里3号201室房产(以下简称案涉房产)向思明区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思明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
负到期债务,被执行人请求抵销,请求抵销的债务符合下列情形的,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债务性质不得抵销的以外,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或者经申请执行人认可;(二)与被执行人所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本案中,孙建斌负有向海洋公司赔偿4542848.1元损失的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与海洋公司破产重整计划中宏亿隆公司无偿让渡的90%股份的标的物种类、品质均不相同,故异议人提出的执行异议理由并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同时,异议人孙建斌主张的重整计划中宏亿隆公司通过被无偿让渡30%的股份中部分代孙建斌履行了生效判决文书确定的实际损害4542848.1元款项,系本案执行依据生效之前的实体事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异议人孙建斌应依法申请再审或通过其他程序解决。故异议人孙建斌申请中止涉案房产执行措施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孙建斌的执行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四、裁定书送达时间
裁定书送达时间:2019年2月15日。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该执行裁定未对公司经营产生影响。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该执行裁定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取决于诉讼的最终判决结果,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目录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9)闽0203执异18号《执行裁定书》。特此公告。
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9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