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五)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案号为:(2017)京73民初154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2017)京73民初154号案的情况
(一)基本情况
1.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原告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信安世纪公司)、被告武汉信安珞珈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信安珞珈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7年3月14日受理,于2018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2.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受理机构: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2)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 告: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1: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2:武汉信安珞珈科技有限公司
(3)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拥有第200820108005.6 号,名为“一种新型认证设备”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权(简称涉案专利),其申请日为2008年5月22日,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2月25日。上述专利授权后,原告发现,被告一、被告二未经原告同意,以生产经营为目的擅自制造、使用、销售和许诺销售侵害原告专利权的产品。
原告于2017年2月13日申请山东省济南市泉城公证处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取得外壳标有“ ”(信安世纪infosec)及“ ”(信安珞珈ARGUSec) 的动态令牌(简称涉案产品)。经查询“”为被告一信安世纪公司注册的商标,“ ”为被告二信安珞珈公司注册的商标。被告一和被告二的官网均对涉案动态令牌有所展示及介绍。原告通过对取证得到的动态令牌与原告专利进行对比分析,确认该产品已经落入原告专利权利的保护范围,侵害了原告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原告认为,两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实施涉案专利,侵害了原告的专利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赔偿500万元。
(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合理费用和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176024.3元。
(二)、判决情况
判决内容如下:
1、被告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七十五万元。
2、被告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讼合理支出十七万六千零二十四元三角。
3、驳回原告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判决系法院作出的初审判决,原告和被告如不服该判决均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上诉,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1.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73民初154号《民事判决书》。特此公告。
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9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