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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州长城:关于收到《民事起诉状》、《仲裁通知书》及《执行通知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2-19

证券代码:000018、200018 证券简称:神州长城、神州B 公告编号:2019-018

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起诉状》、《仲裁通知书》及《执行通知书》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神州长城”)全资子公司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国际”)及公司控股股东收到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案号为(2018)豫01民初3703号的《民事起诉状》(具状人:河南第一火电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火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具状人:国美信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美信达”)、深圳国际仲裁员送达的案号为华南国仲深发[2018]8668号的《仲裁通知书》(具状人:李少雄)及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案号为(2018)京03执859号的《执行通知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关于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2018)豫01民初3703号

1、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2、诉讼当事人

原告:河南第一火电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邢增为

注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区科学大道长椿路30号2号楼1-11层

被告一: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尔龙

注所:北京市通州区聚富苑民族产业发展基地聚合六街2号

被告二:陈略

3、诉讼起因及民事诉讼状请求

根据原告出具的《民事起诉状》:2015年,河南火一与神州国际签署《项目材料预付款协议》,协议约定河南火一向神州国际出借3000万元的款项用于购置材料等,陈略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同时约定2015年12月31日前偿还借

款及利息。因神州国际未能按时偿还上述借款,遂被河南火一提起诉讼。

原告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一偿还借款3000万元、利息17,174,310.94元、汇款手续费3150元,共计47,177,460.94元;2、请求判令被告二承担连带责任;3、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等。

(二)国美信达案

1、案由:合同纠纷

2、诉讼当事人:

原告:国美信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6号鹏润大厦B座9层

被告一: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锦绣街3号神州长城大厦

被告二:湛江市赤坎雅盛美乐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湛江市赤坎区海滨大道北128号民大广场B幢(民大中心)1108房

3、诉讼起因及民事诉讼状请求

根据原告出具的《民事起诉状》:2018年4月26日,国美信达与神州国际、被告二签署了《保理合同》,约定在合作期限及受限额度内,被告二可将其对神州国际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国美信达,向国美信达申请保理融资,待保理融资到期后,由神州国际向国美信达支付保理融资利息。同时,国美信达有权要求被告二回购应收账款。同日,被告二根据《保理合同》及《应收账款转让融资申请书》项下,将其对神州国际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国美信达,向原告申请3000万保理融资款,期限为自国美信达向被告二支付保理融资款项之日起180天。2018年5月11日,国美信达向被告二支付款项。2018年10月23日,保理融资期限届满,因神州国际未支付应收账款款项及利息,被告二未履行回购义务,遂被国美信达提起诉讼。

原告请求:1、判令神州国际就《应收账款转让融资申请书》项下应收账款向原告支付应收账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逾期支付应收账款的违约金、逾期支付利息的违约金共计41,637,032.03元;2、判令被告二对神州国际上述还款未履行部分在本金30,000,000.00元、利息1,512,500.00元以及逾期回购的罚息63,025.00元的范围内承担回购责任;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财

产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全部实现债权费用。

(三)华南国仲深发[2018]8668号

1、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2、仲裁当事人:

申请人:李少雄被申请人: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略地址: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接到白石岗葵鹏路26号被申请人:陈略被申请人:何飞燕被申请人:中国工投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略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嘉园东区19幢-1层-109-334号被申请人:唐先勇被申请人:神州长城集团有限公司(Sino Great Wall Group Co.,Limited,公司编号2097332),负责人:梁荣

地址:香港湾仔告士打道128号祥丰大厦17楼B室

3、仲裁起因及仲裁请求

根据申请人出具的《仲裁申请书》:2018年5月8日,申请人与神州长城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向神州长城借款50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8年5月8日至2018年8月7日,每月8日支付当月利息。同日,陈略、何飞燕、中国工投投资有限公司、唐先勇及神州长城集团有限公司签订《连带保证责任担保书》,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因公司未能按时偿还上述借款,遂被申请人申请仲裁。

申请人请求:1、裁决第一被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5000万及利息315万元;2、第一被申请人支付违约金315万元;3、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保全费5000元,保全担保费49969.92元、差旅费定实现债权的费用; 4、支付律师费2254198.8元;5、被申请人一承担全部仲裁费;6、第二、三、四、无、六被申请人 对第一被申请人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二、关于执行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2018)京03执859号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一案

1、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当事人:

申请人: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百瑞信托”)被执行人:陈略、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接到白石岗葵鹏路26号3、案件起因2017年7月18日,公司与百瑞信托签订了《借款合同》,百瑞信托通过设立《百瑞恒益45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向公司提供贷款3亿元,公司控股股东为上述债务提供担保并签订了《保证合同》,将为神州长城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述两份合同均经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公证。百瑞信托于2017年8月21日向公司发放贷款,贷款期限为12个月。贷款到期后,公司曾就贷款延期一事与百瑞信托进行沟通,但最后未能达成一致,公司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还款,遂被百瑞信托申请强制执行。

4、本次法院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

就公司与百瑞信托一案,北京市方圆公证处作出的(2017)京方圆内经证字第54265号、(2017)京方圆内经证字第54266号,(2018)京方圆执字第0256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百瑞信托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京执59号执行裁定指定由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公司在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1) 向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贷款本金人民币3亿元及利息人民币262.5万元;

2) 向百瑞信托支付自2018年8月2日(含)起至2018年8月22日(不含)全部贷款本金人民币3亿元对应的罚息人民币187.5万元;

3) 向百瑞信托支付自2018年8月2日(含)起至2018年8月22日(不含)人民币262.5万元利息对应的复利人民币162.2974万元;

4) 向百瑞信托支付自2018年8月22日起至神州长城偿还完毕全部贷款本息之日止,以神州长城未偿还贷款本金为基数,按照逾期贷款罚息年利率11.25%

的标准计算的罚息;

5) 向百瑞信托支付自2018年8月22日起至神州长城偿还完毕全部贷款本息之日止,以神州长城未偿还贷款利息为基数,按照逾期贷款罚息年利率11.25%的标准计算的复利;

6) 向百瑞信托支付公证费人民币87万元;

7) 向百瑞信托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8) 负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37.2786万元并支付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对公司应当履行的义务,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可依法强制执行并可将相关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相关方进行信用惩戒。

(二)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针对上述案件,公司全资子公司神州长城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及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于同日接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2018)京03执859号。执行项目为:

1、依照股权评估所需材料清单提供材料,逾期不提供,法院将采取强制措施;

2、冻结神州长城在两公司持有的全部股权,未经法院允许不得办理过户、质押、分红等法律手续。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上述诉讼案件均处于一审审理及仲裁审理阶段,执行案件处于执行阶段。

四、本次公告前公司尚未披露的主要诉讼、仲裁事项

序号原告案号诉讼请求涉案金额 (万元)
1浙江华铁建筑支护技术有限公司(2018)浙0104民初5925号1、判令解除与被告签订的《钢管租赁合同》; 2、判令被告支付租杂费1593635.57元; 3、判令被告返还钢板网等原物,否则作价8085676.16元赔偿; 4、支付违约金112213.1元; 5、被告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两被告承担诉讼费979.05
2王开祥(2018)冀0304民初2600号1、给付工资款3044097.23元; 2、承担本案诉讼费。304.41
3湖南中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2018)京仲案字第2236号1、被申请人赔偿各项损失2515717.43元; 2、被申请人承担仲裁费。251.57
合计1,535.03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主要诉讼、仲裁事项。

四、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公司就上述债务事宜正积极沟通以寻求解决方案,上述债务预计可能影响公司当期损益,具体金额将以公司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将密切关注以上案件的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2018)豫01民初3703号的《民事起诉状》;

2、国美信达《民事起诉状》;

3、华南国仲深发[2018]8668号的《仲裁通知书》;

4、(2018)京03执859号《执行通知书》。

特此公告。

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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