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作为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就董事会审议关于转让华智公司13%股权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为聚焦主业发展,加大资源整合力度,丰乐种业拟将持有的华智水稻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智公司”)13%股权对外公开转让。公司董事会聘请了具有证券从业资质的评估机构安徽中联国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国信”)作为本次股权转让的评估机构。作为丰乐种业独立董事,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选聘评估机构的程序合规,所聘请的中联国信具有证券从业资质,能力胜任,与丰乐种业不存在利害关系,具有独立性,本次评估所采取的评估假设和评估结论合理、有效。
我们一致同意董事会聘请中联国信作为拟转让华智公司13%股权的评估机构,并认可中联国信所提交的评估报告。
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赵定涛、卓敏、刘有鹏
2019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