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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览海医疗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上海览海上寿医疗产业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2-18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19〕14号

───────────────

关于对览海医疗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上海览海上寿医疗产业有限公司

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上海览海上寿医疗产业有限公司,览海医疗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经查明,上海览海上寿医疗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览海上寿)持有览海医疗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海投或公司)82,00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9.44%,为公司的控

股股东上海览海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览海)的一致行动人。2018年5月25日,览海上寿将其持有的公司82,000,000 股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质押给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作为公司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览海上寿并未及时将上述股权质押事项告知公司,导致公司直至2018年6月22日才披露上述股份质押情况。

作为公司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览海上寿所持股份是否被质押及质押比例大小,将对投资者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市场和投资者对此关注度较高。览海上寿应当根据相关规则要求,及时告知公司上述股份质押事项,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但览海上寿未就股份质押事项(质押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9.44%)及时告知公司,导致公司未能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损害了投资者的知情权,情节较重。

览海上寿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2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等有关规定。

览海上寿提出异议称,上述违规事项系经办人生病休假对工作未做详细交接导致。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认为,公司股东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确保对突发事件的工作交接平稳有序,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所业务规则,经办人未交接工作不能作为免除或减轻其责任的正当理由,上述异议理由不

成立。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览海医疗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上海览海上寿医疗产业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上市公司股东应当引以为戒,及时学习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一九年二月十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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