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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证券章程重要条款变更新旧对照表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2-19
原条款序号、内容新条款序号、内容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在董事会授权下开展工作,为董事会的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对董事会负责。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由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各专门委员会应当向董事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发展战略委员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在董事会授权下开展工作,为董事会的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对董事会负责。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由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各专门委员会应当向董事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第一百四十七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根据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融资方案、重大资本运作及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审议通过公司发展战略专项研究报告;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五十条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审计委员会、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每年均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主任委员认为必要时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时可召开临时会议。会议由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根据各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的规定由其他委员主持。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专门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第一百五十一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每年均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审计委员会、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每年均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主任委员认为必要时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时可召开临时会议。会议由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根据各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的规定由其他委员主持。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专门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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