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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奥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方案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2-18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在认真审阅了有关材料后,基于本人的独立判断,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的通知》、《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

2.基于对公司基本面的判断、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可,立足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和价值增长,进行本次回购股份。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进一步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从而更好地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有利于增强公司股票长期投资价值,维护投资者利益,推动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回归,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公司本次股份回购具有必要性。

3.本次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60亿元(含2.60亿元),不超过人民币5.20亿元(含5.20亿元),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回购价格合理公允。公司经营状况良好、经营现金流充裕,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

研发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亦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合理,具备可行性。

4.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交易及其他监管认可的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股份回购方案设计合理,审批程序合法、合规,具备实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该股份回购方案。

独立董事:马新彦、梁毕明、马野驰

2019年2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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