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 本公告为公司向参股公司提供委托贷款逾期的进展公告,公司于2018年12
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华光股份关于向参股公司所提供的委托贷款逾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38号),公司已提起诉讼。?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位置:原告?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6,000万元(仅为本金,不含利息及诉讼费用等)?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截至目前本案尚未进入审理程序,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月30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即公司诉中清源环保节能有限公司、王睿华、郝炜等人委托贷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司于2019年2月15日收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受理上述案件的《受理案件通知书》。现将本次诉讼的有关事项披露如下:
(一)原告: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城南路3号
法定代表人:蒋志坚
(二)被告一:中清源环保节能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251号瑞杰科技A座6层
法定代表人:王睿华
(三)被告二:王睿华
(四)被告三:郝炜
(五)被告四:樊三星
(六)被告五:杨海峰
(七)被告六:孙存军
(八)被告七:王松起
二、诉讼事实与理由
2017年6月29日,原告与被告一、国联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联财务公司”)签订了《委托贷款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委托国联财务公司向被告一发放委托贷款共计人民币8,000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17年6月29日至2018年6月29日。
同日,原告与被告一的自然人股东即被告二至被告七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由该6名股东就上述借款向原告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律师费等)。其后原告委托国联财务公司依约向被告一支付了合同约定的借款。
2018年6月29日,因被告一未能按时偿还借款本金,原告、国联财务公司与被告一签订了《委托贷款展期合同》,将还款期限展期至2018年12月29日,利率、违约金等约定仍按照原合同的约定执行。期间,被告一于2018年7月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2018年11月23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质押担保合同》,约定被告一以其持有的武安市国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100%股权作为担保质押物为前述《委托贷款合同》及《委托贷款展期合同》中的债务提供担保。质押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当承担的全部债务,后双方于2018年12月7日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
2018年12月29日,上述委托贷款到期,但截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一始终未能偿还剩余借款共计6,000万元,且利息仅支付至2018年12月20日,被告二至被告七也怠于履行其保证义务,因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6,000万元,并支付利息及违约金;
2、请求判令被告二至被告七对上述被告一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3、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一持有的武安市国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100%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告有权就该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4、请求判令由各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及原告支出的律师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目前,本案尚未进入审理程序,公司暂时无法准确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本案件,切实维护好公司与股东的利益,同时,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9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