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董事会八届四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为公司全资孙公司融资提供担保总额度的议案》、《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孙公司融资提供担保总额度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全资孙公司拟向金融机构融资,未来拟融资金额合计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拟为孙公司向金融机构融资提供信用担保,并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公司孙公司的融资主要用于推进已经承接的智慧城市项目的设计、建设等。公司为全资孙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为孙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符合公司相关内控制度的要求,本次担保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担保决策程序合法。
2、本次公司为全资孙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为孙公司担保总额度是根据未来孙公司的发展需要和公司的发展需要合理制定的,有利于实现公司的发展战略,建立智慧城市领域的业务布局,特别有利于加快已经承接的智慧城市项目的建设推进,构建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智慧城市产业发展平台,有利于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
3、根据控股孙公司的未来融资需求,其借款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项目建设资金,在本次担保额度范围内,董事会授权管理层负责与金融机构签订相关担保协议。同时,公司要进一步严格控制担保风险,做好风险评估,并明确资金流向提升内控管理水平。
综上,我们认为本担保是合理的和必要的,同意公司为全资孙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为孙公司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的金融机构融资提供信用担保,并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此页无正文)独立董事签字:
陈晓东
陈 芳
管自力
签字日期: 2019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