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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联电子: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2-13

南京奥联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形。3、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4、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参与度,公司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表决情况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指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外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下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公司于2019年1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2月13日(星期三)下午2: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2月12日至2019年2月13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2月1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2月12日下午15:00至2019年2月13日下午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南京市江宁区将军大道德邦路16号2号楼207会议室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刘军胜先生

7、股东出席情况:公司总股本161,767,000股,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人,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68,021,7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2.049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3人,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68,016,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2.045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5,7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35%。

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8,016,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5%;反对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份的10.5263%;反对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份的89.473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为特别议案,已由参加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审议通过了《关于减少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8,016,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5%;反对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份的10.5263%;反对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份的89.473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为特别议案,已由参加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刘颖颖律师和聂梦龙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南京奥联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2月1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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