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我们作为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认真审阅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聘任内部审计负责人的独立意见
经对本次聘任人员的任职资格、教育背景、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核查,认为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聘任的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以及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聘任陈圆圆女士为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
独立董事: 鲁毅 沈先金 李翔
日期:二O一九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