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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石化齐鲁股份有限公司二OO三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04-04-29
  受中国石化齐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2003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以下简称"《规范意见》")及《中国石化齐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2003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意见如下: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04年3月26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召开公司2003年度股东大会。
  2、公司于2004年4月2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发出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公告和补充公告。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日期、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人等。
  3、2004年4月28日,本次股东大会在淄博市天齐宾馆举行。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荣滋白先生主持。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出席会议的股东共计14人,代表股份1,709,493,545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87.66%。
  2、经验证,列席会议的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本所认为,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临时议案
  四、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作了逐项审议,并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其中对于新任董事的选举采用了累积投票制表决。
  2、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均由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代表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3、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均合法获得通过。
  本所认为,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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