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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开发关于涉及仲裁事项撤销仲裁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2-02

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仲裁事项撤销仲裁的公告

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农开发”)全资子公司阿拉尔新农化纤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农化纤”)向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提出“撤回仲裁申请”。现就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次仲裁案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仲裁案件的当事人

申请人:阿拉尔新农化纤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新疆阿拉尔市玉阿新公路44公里处,西支渠以西

法定代表人:谭路平

被申请人(一):阿拉尔富丽达纤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拉尔富丽达”)

住所地:新疆阿拉尔市2号工业园纬二东路755号

法定代表人:王彦波

被申请人(二):新疆富丽达纤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富丽达”)

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218国道东侧,库塔干渠北侧

法定代表人:冯文军

(二)本次仲裁案件的基本案情

2017年3月18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及补充文件约定,双方通过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一分中心公开挂牌交易的方式 ,申请人将年产8万吨粘胶纤维 、10万吨棉浆粕生产线全部有效经营性资产及配套设施(包括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转让给被申请人(一),转让价款为11.7亿元。约定被申请人(一)应在2018年12月30日前支付剩余交易款,并自2017年7月1日起开始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收

取剩余交易款的利息。同时约定被申请人(一)若逾期付款的,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滞纳金的规定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 。

2017年6月,被申请人(二)向申请人发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函》,表示其同意对上述合同的交易价款、利息及滞纳金等向申请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现申请人如约将全部转让资产交付于被申请人(一), 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被申请人(一)接收资产后 ,已经实际使用生产运营至今,实现了自己的合同目的。但是被申请人(一)至今未按时足额支付7.69亿元剩余价款及自2017年7月l日开始的资金占用利息,由于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还应依约向申请人支付滞纳金。同时,因被申请人(一)存在逾期付款行为 ,被申请人(二)应按约定向申请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二、仲裁撤销的情况

新农开发于2019年1月17日发布《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仲裁的公告》后,阿拉尔富丽达公司于2019年1月25日向新农化纤公司偿还欠款2亿元,导致原仲裁案件申请的诉讼标的由827,785,142元(捌亿贰仟柒佰柒拾捌万伍仟壹佰肆拾贰元整)变更为627,785,142元(陆亿贰仟柒佰柒拾捌万伍仟壹佰肆拾贰元整)及2019年1月9日以后的资金占用利息、滞纳金。

综上,新农开发公司根据仲裁规则,为维护公司权益,减少仲裁费用和律师代理费用,于2019年1月28日向乌鲁木齐市仲裁委员会递交了撤回仲裁申请书,请求撤回(2019)乌仲字第0059号仲裁申请,新农化纤公司于2019年2月1日已取得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决定书(2019)乌仲决字第0059号。

三、本次撤回仲裁申请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

本仲裁案件已依法撤销,但由于阿拉尔富丽达所余应付款项尚未支付,我公司将择日继续依照所余款项申请仲裁。因此,目前尚不能判断本次撤回仲裁申请

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2月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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