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9年2月1日下午15: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刘振东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出席和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为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38,73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1.8814%;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为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12,7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72%。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超募资金投资上海易维视科技有限公司的议案》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聆感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简称:聆感科技)与方勇、丁加波、龚晶、周代烈、无锡正海联云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上海金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的《增资及股权转让协议》。同意公司及聆感科技使用超募资金不超过人民币1.08亿元通过增资及股权受让的形式投资上海易维视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易维视)。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及聆感科技累计持有易维视51%的股权。
表决结果:同意票38,740,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3%;反对票2,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7%;弃权票0股。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1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9.5276%;反对股份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4724%;弃权股份0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沈丽丽律师、喻军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 关于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