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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信新材:关于特定股东减持计划时间过半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2-02

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特定股东减持计划时间过半的进展公告

股东苏州国发智富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北京同创共享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盐城市中科盐发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8年11月9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关于特定股东股份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

2018-060)。公司股东苏州国发智富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苏州国发”)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者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9,216,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9.00%),北京同创共享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北京同创”)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减持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3,84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3.75%),盐城市中科盐发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盐城中科”)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减持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2,363,13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2.31%)。减持期间为自减持计划预披露公告之日起的6个月内,其中通过大宗交易或者协议转让方式进行减持的,自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之后进行(2018年11月14日——2019年5月8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自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之后进行(2018年11月30日——2019年5月8日)。

近日公司收到上述股东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减持时间过半的告知函》,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现将上述股东截至本次减持计划时间过半(2018年11月9日-2019年2月8日)期间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2019年2月1日)的减持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1)自减持计划披露日至本公告日,苏州国发、盐城中科未减持公司股份。(2)自减持计划披露日至本公告日,北京同创减持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减持方式减持期间减持均价(元/股)减持股数(股)占总股本比例
北京同创集中竞价2018年11月30日15.0440,0000.0391%
2018年12月3日至2018年12月28日14.94970,0000.9472%
2019年1月31日13.2614,0000.0137%
合计1,024,0001%

注:表格中如出现合计数与所列数值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计算所致。

2、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股份性质本次减持前持有股份本次减持后持有股份
持股数量(股)占总股本比例持股数量(股)占总股本比例
苏州国发无限售流通股9,216,0009.00%9,216,0009.00%
北京同创无限售流通股3,840,0003.75%2,816,0002.75%
盐城中科无限售流通股2,363,1362.31%2,363,1362.31%
合计15,419,13615.06%14,395,13614.06%

二、其他情况说明1、上述股东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违反上述规定的情况。

2、本次减持股份事项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预先披露,本次减持情况与此前已披露的减持计划和相关承诺一致,不存在违规情形。

3、截至本公告日,上述股东已披露的减持计划尚未全部实施完毕,公司将持续关注其股份减持计划后续实施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上述股东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也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三、备查文件1、苏州国发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减持时间过半的告知函》;2、盐城中科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减持时间过半的告知函》;3、北京同创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减持时间过半的告知函》。特此公告。

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9年2月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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