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323 证券简称:吴江银行 公告编号:2019-007
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于2019年1月31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对章程条款进行修订,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的内容如下:
序号 | 原《章程》条款 | 修订后《章程》条款 |
1 | 第一条 为维护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发挥中国共产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下简称“《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章程指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 第一条 为维护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发挥中国共产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下简称“《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章程指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
2 | 第二条 本行系依据《公司法》、《商业银行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本行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银监复(2004)118号]文件批准,由辖内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以发起方式设立,并取得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B0234H232050001];本行目前在江苏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并领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0500251317395W]的《营业执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 第二条 本行系依据《公司法》、《商业银行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本行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2004)118号]文件批准,由辖内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以发起方式设立,并取得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本行目前在江苏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并领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500251317395W]的《营业执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
3 | 第四条 本行注册名称: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文全称: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文简称:吴江农村商业银行 或 吴江农商银行 证券简称: 吴江银行 英文全称:Jiangsu Wujiang Rural Commercial Bank Co.,Ltd. 英文简称:Wujiang Rural Commercial Bank | 第四条 本行注册名称: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文全称: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文简称:苏州农村商业银行 或 苏州农商银行 证券简称: 苏农银行 英文全称:Jiangsu Suzhou Rural Commercial Bank Co.,Ltd. 英文简称:Suzhou Rural Commercial Bank |
4 | 第十八条 本行的经营宗旨是:恪守信用,合法经营,积极参与金融市场竞争,为农民、农业、农村经济及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使全体股东得到最大经济利益。 根据农村产业结构状况,本行确定每年以一定比例的新增贷款用于支持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 | 第十八条 本行的经营宗旨是:恪守信用,合法经营,积极参与金融市场竞争,为农民、农业、农村经济及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使全体股东得到最大经济利益。 根据农村产业结构状况,本行确定每年以一定比例的新增贷款用于支持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 本行制定支农支小发展战略,明确“三会一层”职责分工,并将支农支小考核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履职评价的重要内容。 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应当承诺支持本行支农支小的战略定位。 |
5 | 第二十九条 本行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并报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批准后,收购本行的股份: (一)减少本行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行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行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本行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本行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本行不进行买卖本行股票的活动。 | 第二十九条 本行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并报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批准后,收购本行的股份: (一)减少本行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行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本行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本行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本行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本行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本行不进行买卖本行股票的活动。 |
6 | 第三十条 本行收购本行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 第三十条 本行收购本行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本行因本章程第二十九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行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7 | 第三十一条 本行因本章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至第( 三)项的原因收购本行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本行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九条规定收购本行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属于第(二)项和第(四)项情形的,应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本行依照第二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行股份,不得超过本行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本行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 | 第三十一条 本行因本章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行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本行因本章程第二十九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行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本行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九条规定收购本行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本行合计持有的本行股份数不得超过本行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收购本行股份时,本行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8 | 第三十六条 本行根据《党章》规定,在本行设立中国共产党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党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1-2名,其他党委成员若干名。董事长、党委书记原则上由一人担任,确定1名党委副书记协助党委书记抓党建工作。符合条件的党委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同时,按规定设立纪委。 | 第三十六条 本行根据《党章》规定,在本行设立中国共产党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党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1-2名,其他党委成员若干名。董事长、党委书记原则上由一人担任,确定1名党委副书记协助党委书记抓党建工作。符合条件的党委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同时,按规定设立纪委。 |
特此公告。
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