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我们作为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广东润星公司2019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均为其日常经营活动所需,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影响,润星科技的主要业务不会因此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该关联交易依据公平、合理的定价政策,不会损害公司和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关联交易协议的签订和履行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关联董事已履行回避表决程序。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仅为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签字人:
孙新卫:
吴梅生:
辛小标: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