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函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和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已于会前获得并审阅了拟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经过认真的事前审查,在了解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经过讨论后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确认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公司会前提交的《关于确认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的相关资料,我们调查和了解了公司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和2019年度关联交易预计事项的背景情况,认为公司严格履行了相应审批程序,公司此次日常关联交易有利于充分利用关联方的优势资源,属于相应子公司的正常经营需要,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造成影响,关联交易的交易价格遵循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综上所述,我们认为上述日常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对上述日常关联交易的相关内容表示认可,并且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进行审议。
二、关于全资子公司互众广告与基分文化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公司会前提交的《关于全资子公司互众广告与基分文化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等相关资料,我们认为本次协议的签订将有利于规范全资子公司互众广告(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互众广告”)与上海基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分文化”)关联交易的合规性,符合公司
的战略规划,有利于实现双方的优势互补、合作共赢。本次关联交易事项不会对互众广告和公司业务独立性构成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综上所述,我们对上述关联交易的相关内容表示认可,并且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进行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函》之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
王 青 | 王伯仲 | 崔晓钟 |
2019年1月29日